粤科函高字〔202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确保所辖区域内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入库,发动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参与评价,引导企业持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技型企业量质双提升。
(二)加大政策落实。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统筹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以及地市财政资源,强化孵化育成体系培育作用,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金融等多种科技政策工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培养发展新动能。
(三)做好跟踪服务。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链条,分层分级实施靶向政策供给和精准支持。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收集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总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做法,做好年终总结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市科技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开展信息审核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本辖区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编号,统一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各地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科技厅将每季度向各地市人民政府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情况。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按有关权限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肖智飞、钟士岗
020-83163873、83163876
附件:各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