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粤科政字〔2019〕6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政策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缺乏创新资源、创新能力不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和其他创新主体使用境内外高端科技服务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而给予的政策性补助。
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实行省市协同联动,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的江门市内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申请人是指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的江门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与补助申请人属地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江门市本级与蓬江、江海、新会、鹤山均按照3:7的比例分担,与台山、开平、恩平均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项目的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的财政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补助申请人,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按照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省市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
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具体补助额度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申请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江门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以及对应的发票、支付凭证等购买科技创新券服务交易凭证;
(四)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的有关凭证。
第七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兑付情况,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资金申请通知;
(二)补助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向属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属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和申请补助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三)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结合广东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信息,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复核;
(四)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初步确定拟补助企业及项目,并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书面反映,并提供事实证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核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